关于下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及代管学校:
现将《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区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切实落实省教育厅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网上管理系统的作用,促进我市教师教育工作跨上新台阶。
附件: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
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
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
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
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培训项目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部分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年度中新调入教师(含新招聘教师),当年度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50学时。年度中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有条件地区可逐步通过骨干教师脱产进修、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1门认定36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50学时。
第十四条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
㈠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
㈡完成校本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5学时。完成县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㈢教师当年获得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或教师教育教学技术发明奖,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颁奖行政级别,每奖项按县级3学时、市级6学时、省级12学时、国家级24学时折算;
㈣在各级培训中,获得国家或省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市级培训学时数;获得市、县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县级培训学时数。
以上4项认定县级以上学时之和不得超过25学时。
第十五条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㈠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学时。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半天内)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㈡开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㈢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㈡、㈢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七条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班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部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㈠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㈡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㈢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㈣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㈤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应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在苏州地区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必须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㈠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㈡经苏州市教育局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㈢经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可在所辖市、区开展教师专业培训;
㈣各县级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或同类教师专业培训机构,各师范院校或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性大学可在苏州全境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当年承担国家级培训项目的专业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可在文件指定的区域开展教师专业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织的,视同具备相应培训资质。
第四部分过渡时期继续教育验证施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2013~2016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继续教育验证施行证书和网络登记并行的办法。2017年起,全市施行网上验证。
㈠对2009~2012年每年专业培训、校本培训进行年学时数统计(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13年9月报主管部门人事科(处)审核并备案。
㈡ 2013~2016年纸质验证与电子验证并行。
网上验证部分:总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100学时,且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数≥信息系统有数据年数×50学时。
纸质验证部分:当年学时数+前四年学时数不少于我市规定的培训学时数。
第五部分《省培训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该系统依托《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运行。
㈠省、市级培训均通过该系统下达培训名额、组织报名和全程管理,其主管部门是:省级为江苏省教育厅师资处,市级为苏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处,县(市、区)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处),学校为相关管理处室。委托管理部门是:省级为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市级为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县(市、区)级可委托本级下属的教师培训机构管理。
㈡该系统运作程序为:省或市下达培训学员名额,各县(市、区)分配名额至学校,学校组织报名,各县(市、区)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审核,培训承办学校(院)电话通知学员开班,开始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和学员反馈调查问卷,培训承办学校(院)为学员录入培训学时,各县(市、区)认定、验证。
㈢学时的查询和纠错程序为:教师个人在培训结束10天以后,通过登陆江苏教师管理系统(含教职工信息管理和教师校长培训管理两个系统)查询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教师对照培训方案发现学时错、漏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会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㈣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网上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日常性的常规工作,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委托机构都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正常维护和审核(审批)、认定、验证、更改、纠错以及布置、督促、检查学校培训管理系统运行等工作。
第六部分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