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十二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我校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使我校固定资产能够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一)专用设备单价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
(二)一般设备单价在 800 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三)单价低于800 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四)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批量物品的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我校固定资产大体分以下几类: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分为土地、教学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及其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等;
(二)一般设备包括保安器械、厨房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电容器、电器、照明设备、电气机械设备等电气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家具。
(三)专用设备,包括通讯、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教学设备医疗器械设备,文艺体育设备;
(四)图书类;包括图书、教育教学软件、磁带、录像带、幻灯片、挂图等;
(五)文物及陈列品类;
(六)其他固定资产类,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如学校管理软件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购置运杂费不计入购价。
(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入账。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计价入账。
(四)无偿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入账。
(五)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基建项目,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批文的批准金额数入账,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数调整,局拨财政性资金项目按财政局竣工决算报表进行调整。
(六)报废、变卖、调出、遗失的固定资产需核实报批调整。
第五条 我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即由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设立总帐,分管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分级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分五大块,一块是总务处设立明细账、各部门财产等级帐;第二块是电教设备和电教软件及网络设施设备,由信息教研组负责,综合处为分管部门,并按各使用部门归口管理;第三块是教学资料和教学用品,由教导处负责,教务处为分管部门,并按各使用部门归口管理;第四块是实验仪器,由实验室负责,综合处为其分管部门,并按使用部门归口管理;第五块是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综合处为分管部门,并按使用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增加大体有以下几种渠道:购入、自制、调入、捐赠。
第六条 购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资产采购,由计划提出部门制定采购计划清单,总务处专人负责协助办理上传计划、审核、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总务处负责资产管理责任人办理入库、编号、登记入账。使用人员登记入账。财务室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付款并登记入账。资产进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档案。
校内其他资产采购:
(一)各使用部门在购置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单,一式三份,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批,计划单中应详细写明购买原因及设备用途,经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集中采购。
(二)使用部门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对于大型、贵重的仪器设备须会同总务处及分管部门共同采购。
(三)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先持发票到分管部门验收,然后到财务室验单,所有资产必须经分管部门验收才能办理其它手续,分管部门根据发票及申购计划单(第三联),核对实物,经核对无误,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室在接到上述单据后要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输报销,待补办手续后方可报帐。
第七条 调入、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于调入、捐赠固定资产,经办人应持调拨单及发票或有关证明,首先到分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分管部门实地验收后开具“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并据以登帐;然后,经办人持调拨单、发票、固定资产增加凭单报分管后勤校长审批;最后,持上述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财务处接到上述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门,其报废必须征得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的同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分管部门。
(二)分管部门接到“报废申请表”后,即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勘验,签字确认并将申请表报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批通过,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三)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申请表,调减固定资产原值,分管部门及使用部门也应同时调整明细账、台帐、卡片等。
(四)正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总务处统一保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做相应处理。
(五)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以上程序处理报废固定资产,严禁未经同意自行处理报废固定资产,违者将视情况轻重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权限设置
(一)凡固定资产一次报损报废总价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按照教育局要求填写核销审批单,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核销;
(二)凡固定资产一次报损报废总价在2000元以上的,填写《宿州市教育局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外调审批表》后,报苏州市教育局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帐卡制度
(一)分管部门应设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电子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固定资产卡片,做到一物一卡、使账、卡、物相符,从而对我校固定资产进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二)各使用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登记,并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以及日常维护保养。
(三)财务室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控制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制度
分管部门应按部门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领用时登记此卡片并登记台帐,同时各使用部门也相应登记本部门管理台帐,以便与分管部门核对。
第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日常保养制度
各使用部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于本部门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维护及保养制度,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未经本部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贵重物品未经校长同意不得外借。
第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使用部门应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一旦造成损失,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浪费,应追究过失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 完善固定资产的变动交接手续
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有变动,应报分管部门同意,并由分管部门派人监督交接。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监督
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室、总务处、教务处、信息中心协助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工作。财务室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总额监督,总务处、教导处、信息技术组、实验室、图书馆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总量监督,定期与财务室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各使用部门应定期与分管部门核对帐物,做到帐帐、帐财、帐物相符,管理小组不定期对各使用部门进行抽查。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应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填写“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以减少积压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应有的作用,对于盘亏、盘盈资产应查明原因,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分管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根据校领导批复的处理意见,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应做到帐帐、帐财、帐物相符。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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