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二中学校职工(退休职工)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为保障教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职工医药费用补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参加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本校教职员工。
二、补助报销标准
学校教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
1、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自负费用300元后补助80%;退休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自负费用200元后补助90%。
2、在职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80 %, 退休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90%。
三、补助范围
职工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
(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
(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
(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
(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九)近视眼矫治术;
(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十二)就(转)诊交通费;
(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
(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五、报销办法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结付后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及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六、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者,应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八、本办法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