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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3-29   点击数:

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务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公务卡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8〕85号)精神,结合教育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办理范围

1.凡符合持卡条件的教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及经过领导批准的长期借用人员;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2.公务卡由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组成。单位卡一般为财务结算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或报帐员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单位和教职工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取现金,不能消费;个人卡由单位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公务消费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个人卡的透支额度由单位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核定不超过5万元的信用额度。

2.个人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个人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3.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公务卡消费申请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

4.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结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5.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6.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如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财务不予报销,所有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7.发卡行账单日视个人而定,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0天,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

8.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7天整理账单日前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原有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9.财务部门最迟应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前5天,办理向个人卡还款的相关手续。

10.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11、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1000元以下的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仍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2.本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预算经费包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本单位包干经费范围之内。

3.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四、公务卡的结算和报销原则

1.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未履行公务卡消费申请手续的情况下,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履行公务卡消费申请手续并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的情况下,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范围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和报销程序

1.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先填写“公务卡消费申请单”,明确开支用途、开支金额、开支渠道等,根据原报销审批程序报领导审批。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持上月27日前公务消费的申请单、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3.财务部门出纳人员对核准的公务卡消费申请单、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报销单据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予以办理报销还款,通过单位卡向个人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4.报销人必须在财务部门转账还款的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上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凭此登记入账。

5.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持卡人与银行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将所有报销款项一次性从单位卡划入个人卡。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的现金管理

1.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部门负责人及局领导审批同意的除外: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5)单位离退休人员报销的费用;

(6)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2.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单位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七、本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试行。

苏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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