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子女幼托费报销的通知
根据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幼所)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费用报销
(一) 本市职工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户口在苏州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每月200元标准,2006年9月前已入园幼儿的保育费、管理费按每月合计110元标准,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
(二) 经确认的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和单亲(丧父或丧母)幼儿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全部由苏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三) 职工子女户口在苏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超过部分由家长自理。
(四) 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可凭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20元,报销方法同上。
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以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同时废止。
各县级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可以下浮,但不得突破本标准。
(原定的幼儿十八月开始计算幼托费的年限,改为女职工产假结束上班当月开始计算幼托费)
以上规定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